今年7月,南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撤销梁某容、黄健国之间买卖瓷器、青铜器的买卖合同;黄健国返还瓷器、青铜器给梁某容,并支付852500元给梁某容,李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作为反诉被告,梁某容应返还黄健国已支付货款中的10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。
“这个撕毁通告,给予治安拘留的问题,确实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找不出缘由。”李长青律师说。
《第七届“好记者讲好故事” 投票入口》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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